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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送礼?涉税问题千万注意

马上要到中秋节了,想必大家都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期盼着放假回家了。我在这边提醒各位辛勤的童鞋,如果大家所在的公司为了回馈员工和客户,购买了中秋礼品的话,其中的涉税问题与你们相关,也需要注意哦。

案例:A公司给每位员工购买了价值500元的超市提货券,给每个客户购买了价值10000元的大闸蟹券,A公司是否需要为各位员工和客户代扣代缴个税呢?

A公司中秋节给员工购买的提货券及给客户购买的蟹券,对员工来说是职工福利,对客户来说是无偿赠送。给员工的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给客户的需要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醒:企业赠送客户的具有价格折让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2、《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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