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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综合工时“轮休日”遇到法定节假日

文︱梁园,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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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引出

某单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下简称综合工时制),并安排劳动者做一休一,每天工作11个小时。单位员工小孙的轮休日恰好碰到法定节假日,她认为这种情况下,单位应当安排其补休,单位同意给予其8小时的补休时间,小孙认为补休时间应当为11小时,双方发生争议。

本案因劳动者在综合工时制周期中的轮休时间与法定节假日发生碰撞而产生,要解决该问题,首先要对本案所涉及的相关概念有一个了解。

二、综合工时制的基本概念

综合工时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该工时制度赋予了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时,可以在一定工时周期内灵活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权利。

三、综合工时制计算工时的方法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综合工时制下,企业可以在一定工时周期内对劳动者工作时间进行灵活安排,但周期内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亦即综合工时制下的周期总工时要与按照标准工时制下的总工时保持基本一致,这里,需要对标准工时制及总工时作进一步说明。

1、标准工时制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因此,所谓标准工时制,通常就是指每天8小时,做五休二的工作制。

2、标准工时制下的总工时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劳动者的年、季、月的工作日分别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结合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算出标准工时制下月、季、年的总工时,即:

月总工时=20.83×8小时≈167小时;

季总工时=62.5×8小时=500小时;

年总工时=250×8小时=2000小时;

在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可以在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工时周期内总工时不得超过标准工时制下的总工时,即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月总工时不得超过167小时;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季总工时不得超过500小时;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季总工时不得超过2000小时。

3、综合工时制和法定节假日的关系

从工作时间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将每年365天分为三部分: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365天=工作日(250天)+休息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1天)。其中,休息日就是通常所说的双休日,劳动者不用上班,企业无需支付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即通常所说的全体公民都放假的法定假日,劳动者不用上班,企业应当支付劳动报酬;除了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外,为制度工作日。

对于标准工时制来说,如果休息日适逢法定假日,若不安排劳动者补休,则劳动者总的休息时间势必缩短,不利于对劳动者休息权益的保护,因此,《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而综合工时制,是单位对工作日(时间)和休息日(时间)进行综合安排的一种制度,综合工时周期与法定节假日是两个独立运行互不干涉的时段。每一个综合工时周期,实际上是将法定假日剔除后,单位得以综合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具体时段。举例来说,某单位申请了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时工时制,具体到2016年2月份,由于2月8日、9日和10日三天为法定节假日,则2月份这一个综合工时月周期内,单位可以综合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并不包括三天法定假日。

四、问题的处理

如上所述,综合计时周期与法定节假日彼此独立运行。对于本文开篇的案例,单位实行综合计时制,并安排劳动者做一休一的,如果小孙被安排在法定假日上班,则为加班,单位应当支付其加班工资。如果轮休日恰好碰到法定假日,则该休息属于法定假日的休息,而非轮休。另外,由于单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可以在法定假日以外的工时周期内综合安排小孙工作和休息,只要小孙当月做一休一的总工时不超过167小时,单位就无需为其安排补休,也就是说,单位既无需给予小孙11小时的补休,也无需给予小孙8小时的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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